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
2021年02月10日
备注:
1.依据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、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。
2.请于演出举办日期前持此决定及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区(县)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;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在申请单位、演出人员及内容“三不变”的情况下,需增加演出地(场次),可到增加演出地(场次)的县(区)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。
3.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演出,在取得公安部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。
4.举办临时搭建舞台、看台的营业性演出,演出举办单位应于演出前提交相关合格证明。